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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
科技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厅赣办发[2001]2号文件精神,多渠道、多层次增加科技投入,扶持、促进科技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鹰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和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通过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引导,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企业、科研院所对科技发展条件的投资,扶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农业良种良法实验示范基金和转机建制的科研机构,逐步提高我市技术创新的综合能力,加快产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科技的发展。
  二、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是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以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方式资助项目。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资助数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面向鹰潭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四、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支持的重点:
 (一)市创新基金重点支持
  1、经市科委组织申报并获国家、省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市创新基金将视项目的综合情况给予资金匹配。
  2、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基金项目通过省级评估的项目;
  3、未获国家、省创新基金资助,但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形成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市发展基金重点支持:
  1、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完善与提高,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试制。
  2、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试制与工业化生产。
  3、农业良种良法实验示范基金的建立,信息农业、设施农业、其他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
  4、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的建立。
  五、申报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上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企业设立了研究开发机构,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占本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农业项目可适当放宽)。
  4、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销售额的2%。
  5、申请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投资总额中,企业自筹部分一般应占70%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基金资助,其自筹资金至少应占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
  六、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将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
  2、申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企业需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受理实施方案》(试行)第十六条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3、申请发展基金支持的项目,申请单位需报送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企业中长期研究开发规划。
  七、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重大仪器设备购置、网络信息技术硬件的购置及软件的购置与开发、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八、项目审批后,承担单位与市科委签订合同,填报经费支出预算表,并据此办理拨款手续。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资助经费首次拨付80%,其余2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委报送半年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科委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九、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报送项目验收表。市科委将依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剩余经费如数上交市创新基金和发展基金帐户。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市科委、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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