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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第一章 计划与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市级科技计划分为三大类十二项
(一)科技攻关计划:1、工业科技攻关;2、农业科技攻关;3、社会发展科技攻关。
(二)科技产业化及环境建设计划:1、星火计划;2、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3、重点新产品计划;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5、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6、软科学研究计划;7、科技扶贫计划;8、中青年科研带头人培养计划。
(三)科技条件建设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第四条:计划项目分类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计划项目分类管理。
研究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预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产业化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以上,项目完成后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除上所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纳入一般项目或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
第二章 计划项目的申报、批准立项程序
第五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的需要,市科技局每年10月发布次年的“鹰潭市科技计划指南”及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根据计划指南组织项目,市科技局受理次年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底,指导性计划项目申报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属县(市、区)科技局申报,由县(市、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与驻鹰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由市科技局分管科室负责受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中青年科研头人计划等类项目由发展计划科受理。
工业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类项目由工业与政策法规科受理。
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计划等类项目由农业与社会发展科受理。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受理。
第七条:各类科技计划由各分管科室初审,送发展计划科汇总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各类计划分管科室送至发展计划科,由其进行综合平衡后,提请局党组会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发展计划科会同各类计划分管科室提出项目三项经费安排建议,提请局党组会形成三项经费配置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后下达。每年三项经费分两批于5月和7月予以下达。
第三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计划项目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之内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合同书经项目分管科室审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市科技局加盖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分管科室和项目管理人根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分管科室与项目管理人负责项目的科技计划统计工作,及时掌握项目计划进度。
发展计划科负责科技计划统计的综合与分析工作,每年组织对计划项目集中检查或专项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申请组织验收,符合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一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对不能按合同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说明情况,由市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故不完成合同书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如数追回项目安排的三项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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