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鹰潭科技在线网站!
 
 
鹰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鹰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宪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鹰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政府《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年根据请奖项目来确定。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办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奖种,每年评审一次:
  ㈠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科学技术进步奖;
  ㈢技术发明奖;
  ㈣自然科学奖;
  ㈤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接近当代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㈢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市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㈡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㈢经实施,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本市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物征或者规律,做出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㈡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㈢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同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市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㈢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九至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5万元,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用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个奖种。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二等奖奖金为0.5万元,三等奖奖金0.3万元。每年根据评奖情况由市财政拨给市科技部门。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根据评奖情况,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空缺奖项的奖金转入专项奖励基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按照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科学技术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经公告无异议的和经裁决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再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新闻媒体要对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鹰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同时废止。

本网站由鹰潭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鹰潭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协办、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
地址:鹰潭市胜利西路27号 邮编:335000 E-mail:ytstonline@vip.sina.com
网址:http://www.ytstonline.gov.cn